(2023)豫01破36号之一
关于河南牛洋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洋基食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河南牛洋基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依法履职后,管理人与牛洋基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佘刘涛取得联系,其称牛洋基食品公司于2019年中旬开始处于长期歇业状态,实际控制人兼股东田春燕及另外两名股东长期处于失联状态;管理人至今未接管到牛洋基食品公司公章、财务账册、合同文书等资料。经查,牛洋基食品公司现有存款529.4元,截至2023年6月20日,已产生破产费用1000.22元(主要为管理人履职发生的交通、文印、邮寄等费用)。牛洋基食品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名下亦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请求宣告牛洋基食品公司破产并终结牛洋基食品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牛洋基食品公司早已不再生产经营,管理人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无法接管到牛洋基食品公司的任何实物资产、公章、证照及财务账簿资料,并且根据管理人对牛洋基食品公司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牛洋基食品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牛洋基食品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宣告牛洋基食品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应予保留管理人以处理遗留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一、宣告河南牛洋基食品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河南牛洋基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