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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 为牟私利伪造工资表套取工程款 男子被判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23-06-30 16:10:21


男子孙某某为牟取私利,伪造工资表套取公司应收工程款,导致企业经济受损。近日,该男子受到法律的惩处。

2014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某分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工资表、开具假发票等方式套取公司应收工程款200余万元,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后,用于归还个人贷款、购买房屋和消费。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伪造工资表、开具假发票等方式,将公司钱款转入其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支出,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 000元,责令孙某某退赔被害单位损失。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孙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郑州中院经依法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民营企业规模的发展壮大,廉政监管问题将会越来越突出。对民营企业来说,通过加强企业内部廉政教育,规范企业内部管理流程,健全廉政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可以有效防范化解企业经营风险,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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