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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26 15:22:42


2023)豫01破17号之一

关于河南英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河南英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履职,积极开展工作,因不能联系到英岚公司相关人员,无法接管英岚公司,亦无法接收英岚公司持有的任何资料,且经管理人调查英岚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分配,英岚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名下亦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请求宣告英岚公司破产并终结英岚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管理人前往英岚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均未发现英岚公司,管理人亦未能与英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导致无法接管到英岚公司的任何实物资产、印章、证照及财务账簿资料,并且根据管理人对英岚公司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英岚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英岚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宣告英岚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应予保留管理人以处理遗留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一、宣告河南英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河南英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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