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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谋行敲诈 “警察小偷”齐被抓

  发布时间:2004-07-01 15:12:40


    三人合谋,一个冒充小偷,二人充当警察。“小偷”引路将“警察”带到了收购自己“赃物”的人,进行敲诈,结果“收赃人”不为所吓,案发。

    1962年6月6日,闫新亮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2004年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闫新亮伙同陈浩(已判刑)、任江(已不起诉)预谋后,先由陈浩到郑州市中原区西十里铺大街司昌辉开的通信店,以其急需用钱为由以600元的价格将一部银河牌手机暂押给司某。下午18时许,陈浩充当盗窃手机的犯罪嫌疑人,任江、闫新亮冒充公安人员,三人驾驶豫一辆白色昌河车到司昌辉的通信器材店,以司昌辉购买赃物为由将司昌辉带走,谎称先将其拘留,后又提出可以私了,司昌辉同意私了后,让其与家人联系约定到郑州市桐柏路杜康大酒店附近等候交2000元罚款,当任江带司昌辉取款时,被守候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闫新亮逃走。后被告人闫新亮因吸毒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新亮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闫新亮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手段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与陈浩、任江二人构成共同犯罪。闫新亮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故对其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闫新亮拘役四个月。

    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亦未提出上诉。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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