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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欠费不停机 移动公司担责任

  发布时间:2004-07-01 10:23:13


    用户在移动公司办理了开户登记后,却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内未缴纳话费,而移动公司在此期间仍旧为其提供电信服务。五年后,移动公司将该用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用户支付电话费本金和滞纳金共计16000余元。日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韩学忠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移动通信郑州分公司支付拖欠的话费2790.28元;但原告移动通信郑州分公司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13384.11元的诉讼请求却被驳回。

    1998年8月24日,郑州市民韩学忠在移动通信郑州分公司授权的“华瑞代销店”办理了号码为1363864445(增位后为136*****)的移动电话开户登记,并与郑州市电信局签定了协议。移动电话开通后,韩学忠在使用过程中未交纳1998年9月至11月以及1999年9月至2000年3月的话费共计2790.28元。2002年11月,原告移动通信郑州分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韩学忠支付其所欠话费本金2790.28元及滞纳金。后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2月11日私下达成还款协议,原告从法院撤诉。还款协议达成后,韩学忠按协议将滞纳金600元及诉讼费150元支付给移动公司,但韩学忠未在规定时间内偿还移动公司的话费本金2790.28元,故移动通信郑州分公司按协议第二条的规定,于2003年5月2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韩学忠支付所欠话费本金2790.28元及滞纳金13384.11元(自1998年9月至判决生效之日)。被告韩学忠认为,2003年2月11日其与移动公司郑州分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协议上写明共欠费3550元,其中本金2800元,滞纳金600元,其已支付过滞纳金600元。现在原告起诉,其愿意支付话费本金,不同意重复支付滞纳金。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韩学忠欠原告移动通信郑州分公司话费2790.28元,有原告出具的欠费清单为据,且被告也予以认可,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话费2790.2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之规定,对超过收费约定期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本案中,原告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此原告对被告手机欠费负有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13384.11元的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宣判后,原告移动通信郑州分公司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7月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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