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1破8号之一
关于郑州镁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镁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郑州镁悦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依法履职后,查明镁悦公司已搬离注册地,去向不明,管理人未能接管到镁悦公司的财务账册、债权债务清册、职工人事等档案资料;经管理人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未能与镁悦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取得联系;管理人并通过多种途径调查镁悦公司除名下银行存款0.41元外,无房产、土地、车辆及对外投资等其他资产,未发现有可供分配的财产,截至2023年5月19日,已产生破产费用296元。镁悦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名下亦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请求宣告镁悦公司破产并终结镁悦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镁悦公司去向不明,且管理人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未能与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导致管理人未能接管到镁悦公司的任何实物资产、印章、证照及财务账簿资料,并且根据管理人对镁悦公司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镁悦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镁悦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宣告镁悦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应予保留管理人以处理遗留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一、宣告郑州镁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郑州镁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