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1强清4号之二
2023年1月5日,本院根据河南农业大学实业开发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河南省汇源顺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顺发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清算组经调查,汇源顺发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停业多年,已不在住所地经营;清算组无法与汇源顺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无法查询到汇源顺发公司持股80%的法人股东安阳市汇源顺发公司的任何信息,汇源顺发公司持股20%的股东河南农业大学实业开发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称未参与汇源顺发公司的经营,不清楚汇源顺发公司有关情况;汇源顺发公司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下落不明,均无法取得联系;清算组未查找到汇源顺发公司名下有任何财产,未能接管到汇源顺发公司任何财产、印章证照、账册、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汇源顺发公司无涉诉、涉执案件,债权申报期限内无债权人申报债权,不存在未结清税款和欠缴社保费用等情形。清算组未接收到汇源顺发公司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该公司相关人员下落不明,经清算组邮寄函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刊登公告的方式向汇源顺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相关法律责任后,仍无法继续开展清算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清算组向本院申请确认强制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院认为,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经向被申请人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本案中,汇源顺发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下落不明,清算组向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有关人员释明后,且经尽职调查未发现汇源顺发公司有可供清算的财产,亦无债权人申报债权,仍然无法清算,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清算组请求确认强制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作出(2023)豫01强清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汇源顺发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并终结汇源顺发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