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1强清2号之二
2023年1月5日,本院根据河南农业大学的申请裁定受理河南益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清算组经调查,益源公司无财产,已停业多年,已不在住所地经营,清算组未能联系到益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关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清算组未接管到益源公司印章、证照、账册、重要文件等相关资料。益源公司无涉诉、涉执案件,无参保记录,债权申报期限内,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无税务登记信息,未发现益源公司有可供清算的财产。鉴于未能接收到任何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无债权人申报债权,且清算组已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刊登公告向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相关法律责任后,仍无法继续开展清算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清算组向本院提请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报告。本院认为,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经向被申请人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本案中,益源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下落不明,清算组向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有关人员释明后,仍然无法清算,且经尽职调查未发现思农公司有可供清算的财产,亦无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清算组请求确认强制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作出(2023)豫01强清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益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并终结益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