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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22 08:37:40


2023)豫01破9号之一

关于郑州丽之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之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郑州丽之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依法履职后,因公司早已停止营业,法定代表人勾新华表示对丽之健公司不知情,不掌握公司任何证件,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刘彦鹏,管理人未能与刘彦鹏和丽之健公司的其他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导致未能接管到丽之健公司的财务账册、债权债务清册、职工人事等档案资料;管理人通过多种途径调查丽之健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及对外投资等其他资产,未发现有可供分配的财产,截至2023年4月27日,已产生破产费用579元(主要为管理人履职发生的交通、文印等费用),实际清偿0元,另外,预期发生破产费用1500元以上(主要为管理人后期履职成本),丽之健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名下亦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请求宣告丽之健公司破产并终结丽之健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丽之健公司早已不再经营,公司相关证件均在实际控制人手中,但实际控制人下落不明,管理人未能与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取得联系,未能接管到丽之健公司的任何实物资产、印章、证照及财务账簿资料,并且根据管理人对丽之健公司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丽之健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丽之健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宣告丽之健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应予保留管理人以处理遗留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一、宣告郑州丽之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郑州丽之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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