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1破19号之一
关于河南精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致房地产经纪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河南精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前往精致房地产经纪公司现场调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已不存在,经营情况不明;管理人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无法接收精致房地产经纪公司任何财产、印章证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文书等资料,并且管理人通过多种途径调查精致房地产经纪公司名下财产状况,查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土地、车辆及对外投资等其他资产。精致房地产经纪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名下亦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请求宣告精致房地产经纪公司破产并终结精致房地产经纪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精致房地产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精致房地产经纪公司已不在工商登记地办公经营,管理人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未能与精致房地产经纪公司相关人员取得联系,管理人未能接管到精致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任何实物资产、印章、证照及财务账簿资料,并且根据管理人对精致房地产经纪公司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精致房地产经纪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精致房地产经纪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宣告精致房地产经纪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应予保留管理人以处理遗留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一、宣告河南精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河南精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