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1强清3号之二
2023年1月3日,本院根据河南农业大学实业开发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河南农大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大园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清算组经调查,农大园公司无涉执案件,无参保记录,无税务登记信息,债权申报期限内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认为,农大园公司名下无财产且已不在住所地经营,农大园公司财产、账册、印鉴、重要文件等灭失,法定代表人称其不清楚离职以后公司的情况,且农大园公司其他相关责任人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清算组客观上未能实现对农大园公司的有效接管,无法进行清算,且清算组通过邮件函件、电话联系、网络刊登等方式向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法律责任后,仍无法继续开展清算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清算组向本院提请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报告。本院认为,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经向被申请人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本案中,农大园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下落不明,清算组向股东等有关人员调查并释明后,且经尽职调查未发现农大园公司有可供清算的财产,亦无债权人申报债权,仍然无法清算,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清算组请求确认强制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2023)豫01强清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农大园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并终结农大园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