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1刑更公示字第7号
罪犯崔雅丽,女,1988年5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汉族,大学文化,住河南省郸城县钱店镇杨寨行政村崔张庄166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2021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先后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19)豫01刑初178号刑事判决,认定崔雅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宣判后,崔雅丽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豫刑终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崔雅丽本人因目前正处于哺乳期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作出(2021)豫01刑更199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崔雅丽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决定之日起至哺乳期结束之日止,即自决定之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止。2022年7月 28日罪犯崔雅丽以已经怀孕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作出(2022)豫 01刑更81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崔雅丽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决定之日起至怀孕情形消失之日止。罪犯崔雅丽因目前正处于哺乳期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
现将本院受理罪犯崔雅丽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18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金水东路19号)审判监督庭1311房间内勤收,邮编为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院向审判监督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9521307进行反映,但需于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