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5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郑州巨轮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陈欢投资款40万元,同时赔偿利息损失6.3万元。
2002年2月18日,为了能够做生意挣大钱,陈欢向郑州市巨轮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投资四十万元,公司收到投资后给陈欢出具了投资证明。以为可以舒舒服服当老板的陈欢高兴的回家做起了发财的美梦。但是两年过去,陈欢不仅没有取得参加公司经营的权利,连红利也是分文未获。2004年2月,陈欢在查阅郑州巨轮磨料磨具公司的工商档案时,发现股东名册上根本没有自己的名字和投资40万元的记录,不禁大吃一惊。自己的40万元竟然打了水漂,自觉吃亏的陈欢十分恼怒,于是拿着投资条到郑州巨轮磨料磨具公司讨要说法。
此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更换为冯桂英,冯桂英认为自己不认识陈欢,也不知道有过该笔投资,对陈欢的投资不予承认。经过多次交涉,陈欢无功而返,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4年4月6日,陈欢正式向中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州巨轮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返还40万元投资款,并赔偿利息损失6.3万元。
资人是信彦军,因为信彦军是银行工作人员,其身份不方便在工商登记显示,信彦军在交纳这40万元投资款时,要求公司将投资人的姓名写成陈欢。公司实际经营中,一直由信彦军作为该40万元的股东参与经营收益,并提供了公司的会议记录,显示信彦军投资了40万元,还兼任了公司的副总经理,陈欢不是实际投资人,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更不能得到投资收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工商登记作为国家机关管理企业的基本资料具有公示性、权威性和法律效力,被告会议记录所记载的股东以及股东出资情况与工商登记不一致,应当以工商登记为准,即使被告出于其他原因没有将实际出资情况予以登记,也应对其不实登记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在被告郑州巨轮磨料磨具公司的工商登记里面既没有陈欢的名字,也没有信彦军的名字,两个人都没有被登记为股东。虽然被告的内部会议记录显示信彦军投资了40万元,并参加了公司经营管理,但公司的内部记录不具有对抗国家工商登记的效力。诉讼中,法院传唤信彦军进行询问,信彦军表示案件与自己无关,也不认可被告的说法。被告无法证明信彦军投资的40万元,就是原告陈欢持有的投资条上的40万元,被告不能证明二者存在实际联系。原告陈欢持有被告巨轮磨料磨具公司加盖财务印章的投资收条,足以认定陈欢向被告投资的事实存在,被告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以接受原告投资为名义收取原告40万元投资款,但随后即没有给原告的出资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也没有向原告支付股东收益,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已经失去了继续占有原告出资的合法依据。故依法判决被告郑州巨轮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陈欢投资款40万元,同时赔偿原告陈欢两年多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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