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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民警敲诈嫖客被判刑3年(附图)

  发布时间:2004-06-30 12:13:02



    利用嫖娼人员怕丢人的心理,原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贾某伙同社会无业人员敲诈他人,在短短的一个月时间里竟然敲诈4次,非法获赃款2万多元,事情败露后,贾某被清除出公安队伍。2004年6月30日上午,因犯敲诈勒索罪,贾某被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

    原郑州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贾某目无法纪,为捞取金钱,伙同他人对受害人进行敲诈勒索。他们抓住卖淫嫖娼人员怕丢人的心理,总是私下对他们进行讯问,并以不拿钱就通知家人和单位,还要将其拘留等相威胁,逼受害人拿钱后,他们几个人私分。检察机关的调查表明,仅2001年6月12日一天,贾某就和一些社会无业人员一起以被害人卖淫嫖娼为名,敲诈勒索两个受害人,非法获得现金总额达9600元。次日中午,她又伙同他人,私自捉放涉嫌卖淫嫖娼人员1名,收受现金7600元。另外,在2001年6月,她还曾根据卖淫女刘某某提供的线索,到郑州家电市场敲诈受害人,获赃款5000元。获得赃款后,她把钱和其他人员私分。2001年6月,贾某因违法乱纪被公安机关辞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敲诈勒索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均应予认定。因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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