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高某在为她人做美容美发时,因大意将顾客烫伤,结果被判赔偿3800元。
今年2月的一天,家住登封市区的沈女士到高某开办的美发店请其做头发护理时,因沈女士干咳不止,高某便用哈慈五行针的玻璃罐在沈女士的背部拔罐祛寒。因效果不明显,高某又拿出罐口为10厘米的陶瓷罐为沈女士治疗。由于温度过高,沈女士背部当场被烫伤,经医院诊断为二度重烧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高某出于善意在业务范围外为原告沈女士治病,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判决高某赔偿沈女士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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