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1破21号
本院根据王世杰的申请,裁定受理郑州弘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3月21日指定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为弘诺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弘诺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4月2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9号国泰财富中心2602,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程鸣鸣;联系电话:181*****、0371-55986073;邮箱:361813805@qq.com。债权人也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通道详见附件 )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弘诺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4月25日14时30分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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