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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01 16:52:23


(2023)豫01破4号之一 

关于郑州好美家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美家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郑州好美家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未能接管到好美家公司任何实物资产、公章、证照及财务账簿等资料,并且通过多种途径查询好美家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动产和不动产情况,未发现任何资产,根据管理人调查好美家公司名下仅有一个银行账户有存款1.29元,截至2023年2月21日,共产生破产费用合计人民币1512元。好美家公司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名下亦无财产可供分配,请求宣告好美家公司破产并终结好美家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好美家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下落不明,管理人未能接管到好美家公司的任何实物资产、公章、证照及财务账簿资料,并且根据管理人对好美家公司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好美家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好美家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宣告好美家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应予保留管理人以处理遗留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一、宣告郑州好美家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郑州好美家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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