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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 原告李某与被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某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决议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01-18 16:10:41


    (2022)豫0105民初3103号

    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股份转让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原告自愿将名下河南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与股份21%,按照原投资额4万元转让价全部转让给被告。被告在合同签订三天内先付转让款1万元给原告,在合同签订次年年底之前将剩余3万元付给原告。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原告名下河南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与股份21%全部归被告所有,包括相对应的各项权利与义务。被告作为河南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受让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与数额将转让款支付给原告,如有违约,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违约金。股权变更相关费用由被告负责。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9年5月2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万元。

    2022年2月2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3万元。

    另查明,河南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河南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原告王某某(21%)、被告田某(41%)、案外人朴某某(21%)、案外人汤某某(17%)。

    2022年1月28日,原告以被告拖欠股权转让款为由诉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签订的《股权股份转让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告自愿将名下河南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与股份21%,按照原投资额4万元转让价全部转让给被告。被告在合同签订三天内先付转让款1万元给原告,在合同签订次年年底之前将剩余3万元付给原告。后被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万元,于2022年2月22日方向原告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3万元。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3万元的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人民法院酌定违约金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22年2月22日,为5274.5元。被告辩称意见,证据不足,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违约金5274.5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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