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豫01破90号之一
关于河南常锋智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河南常锋智控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调查发现常锋公司已停止经营,没有办公场所,管理人未能接管到常锋公司的任何实物资产、公章、证照及财务账簿等资料,且经调查常锋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仅有0.57元。常锋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名下亦无财产可供分配,请求宣告常锋公司破产并终结常锋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管理人未能接管到常锋公司的任何实物资产、公章、证照及财务账簿资料,根据管理人对常锋公司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常锋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常锋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宣告常锋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应予保留管理人以处理遗留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一、宣告河南常锋智控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河南常锋智控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