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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中奖想要分红 无偿赠予合同可撤消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4年6月28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月

发布时间:2004-06-28 17:23:02


[法官简介]

    杨健,女,一九九二年毕业于河南省司法学校,一九九七年获得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证书。一九九二年从学校毕业后分配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工作至今,先后担任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常任审判长,现任金水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某日,甲刚发过工资,想要碰碰运气,就决定去买一张彩票。途中遇到好友乙,甲要求乙一同前往。没办法乙只好答应。到了彩票销售点,人很多,在甲的说服下乙也买了一注。次日开奖,乙竟中了二百万。乙随即约甲一同去领奖,甲提出要乙分给他10万元,乙认为是甲给自己带来的好运,就答应给甲10万元并和甲签订了一份赠予合同。合同约定乙领到二百万后赠予乙10万元。双方来到领奖点,发现已过上班时间,就约定明天再来。乙回到家后想到要平白无故给甲10万元,十分后悔。第二天一早就独自一人领走了二百万。未分给甲10万。甲得知后十分气愤,就把乙告上法庭。

    肖月:甲的请求是否合理?

    杨健:刘洪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经他方接受而生效的协议。赠与必须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才能成立,该案中刘洪与杜强所签订的赠与合同已成立并生效,但是赠与合同因为是无偿的所以又具有可撤消性,也就是说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在一般情况下,财产的权利转移时间为标的物的交付。如果赠与在财产需要登记等手续时,则只有办理完相应的手续后,财产权利才能转移给受赠人。赠与人撤消赠与后无须再履行合同义务,即不必再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因此刘洪与杜强虽然签订了赠与合同,合同已生效,但是在交付现金10万元之前作为赠与人的杜强撤消了赠与,作为受赠人的刘虹无权再要求杜强再继续履行赠与义务。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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