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豫 01 破 12 号
本院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裁定受理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弘坤置业)破产重整一案,指定河南仟问律师
事务所联合河南赢豫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
人)
。2022 年 12 月 29 日,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称经过第二
次、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各组对《河南弘坤置业有
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批准。
本案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 2022 年 8 月 2 日分别召开第二次、
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分组对《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重整计
划草案》进行表决,其中建设工程款债权组 7 家债权人,全
部表决通过,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 100%;有担保权
的债权组共 1 家债权人,表决通过,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
权总额 100%;职工债权组 8 名债权人,7 名出席会议进行表
决,均表决通过,占该组出席会议人数的 100%,代表的债权
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93.75%;税收债权组 1 名债权人,100%
表决同意,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 100%;普通债权组
共 241 名债权人,出席会议的 231 名,共 167 名表决同意,
占该组出席会议人数的 72.29%,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
额 84.21%;由于弘坤公司原出资人吕晓春去世,未明确继承
人,故未设立出资人组,且弘坤公司严重资不抵债,所有者
权益为负值,重整计划草案将出资人股权调整为零。各组表
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管理人申请法
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符合破产法规定的,法院予以裁定批
准。本案中,第二次、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对《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
由于原出资人吕晓春去世,未确定继承人,且弘坤置业严重
资不抵债,管理人组织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未设立出资
人组并将原出资人股权进行调整,合理、公平、公正。本案
各组通过的《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对企业
的经营方案、债权的调整和清偿方案、原出资人权益调整方
案、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均进行了明确规定,符合破产法
关于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对《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重整
计划草案》中不明确及已经发生变化的相关事项,管理人、
投资人共同制定《关于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若干问题的说明》,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并向全体债权人
进行了公开公示和征求意见,有利于债权人利益保护及重整
计划顺利执行。综上,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批准《河南弘坤
置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符合破产法的规定,本院予
以批准,并由管理人依法监督投资人河南金督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执行重整计划。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批准《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重
整计划草案》;二、终止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