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豫01破85号之二
关于河南菱工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河南菱工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根据接管到菱工公司的现有资料及实地走访,菱工公司现在已无经营场所。经调查其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185.35元),菱工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名下亦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请求宣告菱工公司破产并终结菱工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接管的现有资料及对菱工公司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菱工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菱工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宣告菱工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应予保留管理人以处理遗留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一、宣告河南菱工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河南菱工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