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豫01破45号
2022年11月22日,河南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称经过调查,仅查询到债务人财产为银行存款76.2元,未接管、查询到到公司其他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公司印章、账簿等财务资料、营业执照、公司文件等下落不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诉讼费等破产费用,请求法院终结河南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为银行存款76.2元,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债务,公司账簿等财务资料、印章、营业执照、公司文件等下落不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本案的破产费用,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暂保留管理人,以处理遗留事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定规定裁定:一、宣告河南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河南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