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豫01破66号
2022年11月21日,郑州金成印刷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称经过调查,确认债务人财产为银行存款557.32元,除公司印章外未接管到公司其他财产,公司账簿等财务资料、营业执照、公司文件等下落不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诉讼费等破产费用,请求法院终结郑州金成印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经管理人履职调查、接管,本案债务人财产为银行存款557.32元,未发现其他财产,债务人公司账簿等财务资料、营业执照、公司文件等下落不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本案的破产费用,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暂保留管理人,以处理遗留事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定规定裁定:一、宣告郑州金成印刷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郑州金成印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