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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厚利拐卖儿童 潜逃十年归案被判

  发布时间:2004-06-28 15:10:36


    只为发财心切,几个农民商议贩卖儿童牟利。2004年6月24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犯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明华、温外来、熊菊林有期徒刑五年、四年、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明华和温外来在一起闲聊时,共同商定从江西买小孩到福建莆田出卖。此后,温外来便四处打听有关信息,并到屏山、横江等地联系购买小孩事宜。当时正在兴国县陈也镇做小生意的陈北京(在逃)得知该县刘达先想把自己的一个儿子抱养给他人,后又打听到被告人温外来要小孩,便找到温外来,告诉温有一个小男孩会卖,温则带陈北京找到被告人李明华并将此信息告诉了李,李便叫陈带小孩来看一下。1994年元月的一天,陈北京同另一个人(该人是谁待查证)前往兴国县樟木乡肖南村以3000元(该款系被告人李明华提供的)的价格从刘达先的父亲刘伦金手中将被害人刘军(男,1988年出生)买下。次日,陈北京和刘伦金(刘军的爷爷)便将刘军带至石城。该日,被告人温外来邀被告人熊菊林加入本案,熊表示同意并带刘军住在自己家里。次日,被告人李明华、熊菊林一同将刘军带至福建省莆田市并在李明华岳母家住下。数天后,被告人温外来也赶到莆田与李、熊汇合。经被告人李明华联系买主,刘军被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下郑村村民黄金满为子(刘军现已更名为黄振兴)。

    另查明,石城县公安局在侦查另一件拐卖儿童案过程中,当找到被告人温外来了解情况时,温在本案犯罪事实和各被告人均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自己及其同伙的罪行,该行为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

    石城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明华、温外来、熊菊林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行为,该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李明华在出卖刘军过程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温外来则在收买刘军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并且邀集了熊菊林加入本案,故李明华、温外来均系本案主犯,但被告人温外来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熊菊林在本案中仅起了中转、接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被告人李明华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找到了刘军,使案件顺利告破,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外来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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