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01破11号
2022年10月22日,本案管理人向我院提出申请,根据管理人报告,本案第五次债权人会议对《中航泓鑫建设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情况。根据管理人接管到的财产数额、前期处置情况及债权裁定确认数额,债务人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情形。本案债权人会议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中航泓鑫建设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时批准并执行重整计划有利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管理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并终止重整程序,由管理人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及继续处理其他破产事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裁定批准中航泓鑫建设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中航泓鑫建设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