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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10 17:14:43


(2022)豫01破29号之一 

河南原产递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产递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河南原产递供应链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客观上无法接管到原产递公司的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书等资料,且经调查原产递公司名下无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原产递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并且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请求宣告原产递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原产递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公司监事等有关人员以及大部分股东均下落不明,管理人未能接管到原产递公司的任何资产及公章、证照、财务账簿等文件资料,并且根据管理人对原产递公司财产的调查,债务人名下无任何财产,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原产递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宣告原产递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应予保留管理人以处理遗留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一、宣告河南原产递供应链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河南原产递供应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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