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豫0103民初464号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散某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10日,原告与第三人吴某、杨某共同设立某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原告实际出资,持有被告51%股权。公司自2013年8月起至今从未开过股东大会,被告目前全部业务停滞,处于停止经营状态。被告已被工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被告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无法通过股东会和其他途径解决,如果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原告作为持有被告10%以上股权的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之规定向贵院依法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望判如所请。
第三人吴某辩称,我不同意解散,因为这个公司从成立到现在对我的影响太大了。首先公司解散的时候,赵某等于说是单方面把所有的东西都拿走了,我们什么都没有留。这个公司要快经营不下去的时候,我当时联系过赵某或者是杨某,我说这公司后期怎么操作?他们都是在外地,他们也没给我答复。因为公司法人是我,中间的话会计、工商局、税务所有的他们都要联系我,他们不会联系股东。他们都给我施加压力,但是我联系他们两个人都没有人给我答复,都是说就这样呆着。前期我的压力也特别大,中间我也准备想注册其他公司或做法人。因为公司被吊销的原因,我其他业务也做不成,但是我联系不上他们。现在就是赵某她突然说这六七年了这事,2013年开始到现在十年了,她去年12月份突然就说要解散公司,肯定这个公司对她有某些事情造成影响,才会主动联系我。我觉得这样的话她都是一直在控制着我们,我觉得这样不合适。所以说我这方面也是投了钱,她这样把压力压在我身上,这边我不同意。公司快经营不下去中间有一个会计给我联系,向我索要费用,跟他们联系都没人出费用,是我自行出的。说要解散公司,中间可能是杨某要些补偿,我是当时挺配合,他可能要一些补偿,他们说我们是诈骗什么敲诈就是这种话,然后我很生气,我说这个公司你什么都说了算,针对我说的话虽然现在我没有证据,但是这东西我也想把我的想法表达出来,我知道法院是要证据的,不是凭空说的,但是这个理是我觉得让任何人听他都说不通的。所以我现在也不同意解散,就是这意思。如果真想解散,她必须得给我补偿。因为我也是第一次经历这种法庭这种事情,我也什么也不懂,说实话就是一张白纸,我也不知道怎么说,我就把我心里的想法说出来而已。
被告某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第三人杨某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
某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期限至2023年7月9日。经营范围:航空货运代理。股东及出资信息:赵某出资额510000元,占出资比例51%;吴某出资额245000元,占出资比例24.5%;杨某出资额245000元,占出资比例24.5%。2018年4月25日郑州市二七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二七工商质监处字[2018]1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某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违法行为类型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被吊销执照(登记证)。
本院认为,某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被郑州市二七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吊销营业执照至今,公司未能正常运营。故原告主张解散某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某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解散。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某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