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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05 17:33:14


2022)豫01强清5号之一

2022年3月30日,本院根据上海水泥厂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郑州新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星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清算组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郑州新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并以新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新星公司破产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根据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以及审计机构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新星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方案,故清算组以新星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2022)豫01强清5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郑州新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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