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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11 17:18:44


 (2022)豫01破61号之一

关于新郑市恒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新郑市恒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未能接管到恒捷公司任何实物资产、公章、印章、账簿、文件等资料,并且通过多种途径查询恒捷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动产和不动产情况,未发现任何资产,恒捷公司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名下亦无财产可供分配,请求宣告恒捷公司破产并终结恒捷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管理人未能接管到恒捷公司的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书等资料,并且根据管理人对恒捷公司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显示,可以认定恒捷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恒捷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宣告恒捷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应予保留管理人以处理遗留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一、宣告新郑市恒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新郑市恒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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