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中原区法院须水法庭审结一起亲属之间的借款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利平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武秀云借款4000元。
武秀云系王利平舅母,2004年3月6日,王利平从其舅舅臧全喜处拿走4000元钱(系臧全喜、武秀云共有),未出具书面字据。3月10日,臧全喜病重并昏迷。3月15日,在臧全喜清醒时,将王利平从其处拿走4000元款项的事告诉了武秀云,3月25日臧全喜因病去世。臧全喜去世后,武秀云以其急需用钱为由,要求王利平归还该4000元款项,遭王利平拒绝。5月22日,武秀云之子臧攀峰找到王利平,并用录音机秘密录制了与王利平两人的谈话。在谈话中,王利平承认从臧全喜处拿走4000元钱,但未明确表示此行为系借款。武秀云以王利平借款不还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王利平返还该4000元。法院受理后,即传唤王利平到庭,就其是否从臧全喜处拿走4000元钱进行询问,王利平否认从臧全喜处拿走4000元,还否认5月22日其与臧攀峰见过面,并对武秀云向法庭提交的5月22日臧攀峰与其谈话录音不予认可。6月14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王利平答辩状称,3月6日从臧全喜处拿走4000元是事实,但该钱是臧全喜赠与自己的。庭审调查中,王利平对武秀云提交的录音及该谈话录音的文字材料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从臧全喜处拿走4000元款项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均予以认可,法院予以确认。但该款是借款还是赠与庭审中法院不能直接查明,在横量了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后,认为被告在诉讼中对法院有不诚实的表现,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在摒弃了被告的辩解理由后,法院采信了原告的主张,认为王利平从臧全喜拿钱的行为系借款行为,而借款应当返还,故此,法院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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