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豫 01 破 37 号之一
关于河南川莱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莱达公
司)破产清算一案,河南川莱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以
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未能接管到川莱达公
司任何实物资产、公章、财务账簿、文件等资料,并且通过
多种途径查询川莱达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动产和不动产情
况,未发现任何资产,川莱达公司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名
下亦无财产可供分配,请求宣告川莱达公司破产并终结川莱
达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川
莱达公司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川莱达公司已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和解
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川莱达公
司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
规定,但应予保留管理人以处理遗留问题。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
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一、宣告河南川莱达文
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河南川莱达文化传媒有限公
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