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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21 17:38:10


(2022)豫 01 破 37 号之一 

关于河南川莱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莱达公 司)破产清算一案,河南川莱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以 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未能接管到川莱达公 司任何实物资产、公章、财务账簿、文件等资料,并且通过 多种途径查询川莱达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动产和不动产情 况,未发现任何资产,川莱达公司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名 下亦无财产可供分配,请求宣告川莱达公司破产并终结川莱 达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川 莱达公司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川莱达公司已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和解 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川莱达公 司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 规定,但应予保留管理人以处理遗留问题。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 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一、宣告河南川莱达文 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河南川莱达文化传媒有限公 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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