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豫 01 破 31 号之一
关于河南聚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陆公司)破产
清算一案,河南聚陆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未能接管到聚陆
公司任何实物资产、公章、证照及财务账簿等资料,并且通
过多种途径查询聚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动产和不动产情
况,未发现任何资产,聚陆公司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名下
亦无财产可供分配,请求宣告聚陆公司破产并终结聚陆公司
破产清算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聚陆公司
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聚陆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和解或重整可能,
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聚陆公司无财产支付破
产费用,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应予保
留管理人以处理遗留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一、宣告河南聚陆实业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河南聚陆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