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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 原告河南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某研究院有限公司、唐某辉、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9-20 15:26:27


(2021)豫0191民初34473号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河南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唐某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146万元;二、判令被告唐某支付原告违约金43.8万元;三、判令被告唐某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万元;四、判令被告唐某辉、河南某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将持有标的公司河南某数据服务有限公司40%的股权以146万元对价转让给被告唐某,如逾期付款应当向原告支付当期应付款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后三被告就《股权转让协议》共同向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唐某辉、河南某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上述股权转让款、违约金及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等其他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将股权转让给唐某,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但唐某至今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唐某、唐某辉、河南某研究院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9年12月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唐某(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1、河南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持有河南某数据服务有限公司40%股权,河南某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另一股东河南方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2、甲方同意将其持有河南某数据服务有限公司40%股权以人民币146万元对价转让给乙方;3、2019年12月31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60万元,2020年4月30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33万元,2020年7月31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53万元;4、乙方如逾期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数额为当期应付款项金额的30%。如因此发生诉讼,乙方应当承担由甲方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5、甲方转让股权后,其在河南某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其股权转让而全部由乙方享有与承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权登记后,乙方即成为河南某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益分担亏损。

原告另提交《保证合同》一份,该合同为原告(甲方)与被告唐某(乙方)、被告唐某辉(丙方)、被告河南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主要约定:1、为确保甲方、乙方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丙方自愿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丙方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保证责任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人民币146万元及相对应的违约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2020年7月31日)起两年(至2022年7月30日止)。保证期满后,乙方仍未还清欠款,丙方保证期间自第一次保证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9年12月10日,原告将其持有的河南某数据服务有限公司40%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唐某名下。

2021年11月29日,原告就本案纠纷与河南某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协议》,同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河南某律师事务所转账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

2021年12月23日,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开具30000元律师代理费增值税发票一张。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保证合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委托代理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增值税发票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分别与三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约将其持有的河南某数据服务有限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唐某,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被告唐某未按约定在2020年7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146万元对价,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唐某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146万元、律师费30000元及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部分,本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违约金为当期应付金额的30%的标准过高,且原告未举证证明因被告唐某逾期付款致使其遭受的实际损失,经综合考虑被告唐某的违约程度及原告的实际损失等兼顾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本院酌定支持违约金87600元,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唐某辉、河南某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保证责任问题,本院认为,《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唐某辉、河南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为被告唐某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股权转让款、违约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支出的一切费用,且原告起诉日期并未超过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故原告主张被告唐某辉、河南某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被告唐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唐某、唐某辉、河南某研究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460000元、违约金87600元、律师费30000元; 

二、被告唐某辉、河南某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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