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豫01刑更公示字第1562号
罪犯李盼盼,女,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尚庄路2号阳光城8号院6号楼1601室(户籍地河南省西平县人和乡河沿张村委三组)。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原商城路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4日、2022年1月28日经本院决定先后被取保候审。本院于 2021 年3月16日作出(2021)豫 01 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盼盼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宣判后,李盼盼等二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豫刑终 233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李盼盼以尚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 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豫 01 刑更 1115 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李盼盼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决定之日起至2022 年1月29日止。2022年1月27日,罪犯李盼盼以怀孕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2022)豫 01 刑更 35 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李盼盼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决定之日起至法定情形(怀孕)消失之日止。2022年9月6日罪犯李盼盼以目前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
现将本院受理罪犯李盼盼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2022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22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金水东路19号)审判监督庭1307房间内勤收,邮编为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院向审判监督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9521307进行反映,但需于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