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豫01破28号
关于郑州中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郑州中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因客观上无法接管公司的财产、印章、执照、账簿、文书资料,无法确认中恒公司财产状况。通过其他多种途径查询中恒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动产和不动产情况,亦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分配。该公司已停止经营活动,中恒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名下亦无财产可供分配,请求宣告中恒公司破产并终结中恒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中恒公司破产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中恒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中恒公司无破产财产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应予保留管理人以处理遗留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一、宣告郑州中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郑州中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