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医疗过失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前后历经五年,今朝终有结果。6月18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巩义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王建华等5人50230.35元。
1999年12月20日14时30分左右,王建华的丈夫白峰从井下拔水泵时,突感腰部剧疼、僵硬,当时无下肢疼痛不适。步行回家后忽觉左下肢困疼、麻木活动受限,即到巩义市人民医院就诊。门诊根据白峰所述,以及继往有5年高血压病史,平素服用心痛定控制血压等情况,给白峰拍X线平片,显示腰椎及腰椎间盘正常。15时30分,以白峰患急性腰椎间盘突出症,安排住入骨科病房,长期医嘱显示:15时40分执行静滴纳洛酮针0.8mg、地塞米松针10mg,以及甘露醇注射液和芬必得胶囊等,并予对症处理。16时55分,白峰突发胸闷、心慌、咯泡沫痰,临时医嘱显示:17时执行静推地塞米松10mg,17时20分用西地兰0.4(不显示用量单位),给予患者吸氧、脱水、降压、强心等处理,并急请心内科会诊(无会诊记录),考虑并发心梗、左心衰,建议转科治疗。19时30分转入心内科病房,初诊为急性下壁、广泛前壁心肌梗塞、急性左心衰、高血压病III期。19时35分临时医嘱执行使用尿激酶针150万u做溶栓治疗,并以降压药物控制血压等对症处理。19时50分白峰称胸骨后剧疼,胸闷、咳嗽,咯少量粘痰,医院向家属告病危。20时40分白峰出现烦躁、室速,医院又给其静推利多卡因。20时50分白峰室颤,医院给予非同步除颤后转复窦性心律。20时55分再次出现室速,21时10分白峰停止呼吸,医院抢救至22时10分无效(不显示抢救措施记录),白峰的家属放弃治疗,办理出院手续。遂后,白峰的妻子王建华等家属认为白峰的死亡是被告过失所致,要求赔偿损失未果,引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白峰因病到被告处求治,是基于对被告的信任,但被告接受诊治要求后,被告在未考虑白峰高血压病史的情况下,为患者应用了不宜使用的地塞米松和纳洛酮等药物,存在过失行为,与白峰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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