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0183民初9133号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于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周某芳向原告支付240 000元,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周某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周某芳、位某某签订《股金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原告于某某、位某某分别将自己持有的新密市某摄影馆股份转让给被告周某芳(位某某股份转让事宜由原告全权代理),被告周某芳应向原告支付股份转让款。就款项支付问题,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若被告周某芳到期未还款需按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被告周某平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等内容。案涉款项到期后,被告周某芳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一直拖延不予支付,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被告周某芳未到庭、未举证亦未答辩。
被告周某平辩称,1、对于《股金股份转让协议》的形成其并不知情,其作为保证人在案涉借条上签字时,原告及被告周某芳并未予以说明,案涉借条系对《股金股份转让协议》中退还股金款支付时间的约定,其并不认可,不足以证明两者之间的关联性。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9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但被告周某芳并未收到借条中涉及的500 000元,主债权未成立,担保债权也不应当成立。3、《借条》与《股金股份转让协议》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系民间借贷,后者系股权转让,借条上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借款而非退股款,故其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不能证明是对《股金股份转让协议》的担保,其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周某芳已偿还170 000元,尚欠原告180 000元,《股金股份转让协议》中也未约定利息及违约金;原告称其中50 957元系被告周某芳之前的借款从而扣除,其不予认可;50 957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原告与被告周某芳之间,是否属实未经确认,且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应就该部分另行起诉被告周某芳。
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某芳、原告于某某、案外人位某某三人于2021年农历2月19日签订《股金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于某某、位某某共向周某芳转让57.788%的股份(位某某转让事宜由于某某全权代理),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周某芳拥有某婚纱摄影馆的所有股权,周某芳需一次性向于某某、位某某支付股金300 000元,余下500 000元将在2021年农历12月30日前付清(农历四月初一起至六月三十日止支付200 000元,农历七月初一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支付150 000元,农历十月初一起至十二月三十日止支付150 000元)。
同日,周某芳作为借款人,周某平作为保证人签署借条,内容为:周某芳借于某某人民币500 000元(伍拾万元)用作某婚纱摄影馆经营使用。此借款至2021年农历腊月三十前归还,约定还款日期:农历四月初一起至六月三十日止支付200 000元,农历七月初一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支付150 000元,农历十月初一起至十二月三十日止支付150 000元,若借款人违约按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原告妻子夏某某向被告出具收到条,内容为:截止2021年11月4日,累计收到周慧方还款¥:170 000元整,收款人夏某某。剩余款项原告向被告周某芳催要,被告周某芳一直不予支付,为此双方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因某摄影馆是个体工商户,故《股金股份转让协议》的生效不以工商登记为必要条件,案涉协议自三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股权转让关系成立,被告周某芳应依约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关于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数额问题,双方均认可被告周某芳已支付170 000元,原告称应先行抵扣被告周某芳于2021年2月16日向原告借款未还的50 957元,因50 957元是基于民间借贷关系产生的,而本案案由是股权转让纠纷,原告应分别主张权利,故本院支持被告周某芳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80 000元及违约金3 986元(之后违约金以18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关于保证责任承担问题,原告的请求权基础是股权转让关系,基于该股权转让关系,被告周某芳向原告出具了案涉借条,即《借条》是基于《股金股权转让协议》这一事实形成的,是股权转让金支付方式的外在形式,不能仅以《借条》的名称便认定《借条》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关系,且金钱系种类物而非特定物,保证人是对款项承担保证责任而非款项背后的法律关系,故综合全案证据,被告周某平应对被告周某芳向原告于某某支付180 000元及违约金承担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周某芳追偿。
判决结果:
一、被告周某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于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80 000元及违约金3 986元(之后违约金以180 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从2021年11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周某平对上述债务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周某芳追偿;
三、驳回原告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