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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闯校园滋事 伤人者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04-06-25 15:17:45


    近日,原告田小叶诉被告李红卫、巩义市康店镇康南小学一般人身损害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红卫赔偿原告损失448.77元,康南小学赔偿原告损失192.33元。

    原告田小叶,9岁,系康南小学的学生,在校住宿。2003年9月2日晚8时左右,被告李红卫从康南小学宿舍楼下经过,被从楼上扔下的一物击中,李红卫遂进入学校,到宿舍楼上寻找扔东西的人。原告此时从宿舍出来去厕所,被李红卫遇见,李红卫认为是原告扔的东西就打了原告一巴掌。后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告李红卫被巩义市公安局处以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原告方对此处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郑州市公安局维持了这一处罚决定。被告康南小学学生宿舍在学校内部,无门岗阻挡被告进入学校,事发时无值班老师在场。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经多次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红卫殴打原告致伤受损,李红卫应负主要责任,承担原告损失的70%,康南小学在管理上存在过错,承担原告损失的30%。原告花去医药费233.1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541.1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的其他费用及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因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以后治疗费、交通费、误学费、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因数额无法确定,本案不予处理,原告可于数额确定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故作出以上判决。 (文中未成年人为化名)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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