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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02 16:28:58


(2022)豫01强清7号之一 

2022年5月23日,本院根据史文生的申请裁定受理河南源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涛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清算组经调查,源涛公司无涉诉、涉执案件,无参保记录,无税务登记信息,债权申报期限内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源涛公司名下无财产且已不在住所地经营,源涛公司财产、账册、印鉴、重要文件等灭失,源涛公司法定代表人患病,其他相关责任人下落不明均无法取得联系,清算组客观上未能实现对源涛公司的有效接管,无法进行全面清算。本院认为,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经向被申请人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本案中,源涛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下落不明,清算组向股东等有关人员调查并释明后,且经尽职调查未发现源涛公司有可供清算的财产,亦无债权人申报债权,仍然无法清算,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清算组请求确认强制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2022)豫01强清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源涛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并终结源涛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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