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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酒壮胆去抢劫 梦醒时分后悔迟

  发布时间:2004-06-25 11:17:07


    6月25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案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丁廷辰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丁廷辰系该市宣化镇山海村村民。2003年7月15日晚,丁廷辰与本村好友景浩峰(另案处理)在自家喝酒闲聊时,共同产生了抢钱的念头,经过精心预谋,二人借助酒胆,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本镇二龙山路段处,首先拦截住一辆解放牌大货车,并以该车将摩托车挤到路边溅到身上水为由,对车主王某进行殴打,抢走其现金20元及各种票证。紧接着,二人又拦截住一辆过往大货车,以该车撞翻摩托车为由,用石头砸烂车灯,强逼车主钱某交出现金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廷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敲诈被害人钱财的手段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廷辰犯抢劫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在未对丁廷辰采取强制措施前,其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经过,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丁廷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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