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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婚姻关系应如何定性?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4年6月21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月

发布时间:2004-06-24 15:47:52


[法官简介]

    闫明,1996年郑州大学毕业分配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至今。现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多次被评为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2003年荣立三等功一次。

[案情介绍]

    李海和哥哥是孪生兄弟。95年5月的一天,李海与相恋5年的女友孙芳一同去办理结婚登记。

    等到了民政部们才发现,自己拿的身份证是哥哥的。李海懒得再跑,加上兄弟俩的模样又很相象,于是,李海就把哥哥的身份证交给了办事员,办事员当然也很难辨出真假啊,就为李海和孙芳办理了结婚登记。不用说,结婚证上登记的男方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都是李海哥哥的,但是,照片却是李海和孙芳的,双方登记结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可随着时光的推移,两个人之间由于性格上的差异,矛盾越来越大,最终于2003年,二人到法院起诉离婚。由于前面我们讲到的情况,(也就是:李海用哥哥的身份证办理了结婚证、而结婚证上的照片又是李海和孙芳的。)这使得法院合议庭在其婚姻关系应该如何认定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肖月:

    他们婚姻关系到底该如何定性呢?为什么?

    有三个选择答案  a 有效婚姻    b无效婚姻    c同居关系

闫明:c同居关系

    其理由如下:第一,有效婚姻成立需有两个要件,一实质要件,二形式要件。本案李海与孙方的结婚证上非李海本人姓名,不符合婚姻登记的形式要件,故不能按有效婚姻关系对待。第二,无效婚姻的前提条件是已办理结婚登记,且该结婚登记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本案结婚证上非李海的名字,实质李海与孙方上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故他们二人不存在形式合法的婚姻,不能按无效婚姻处理。第三,综合以上两点,李海与孙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起诉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故李海与孙方的婚姻关系应为同居关系。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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