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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28 11:04:02


(2022)豫01强清4号 

2022年3月9日,本院根据中国外运河南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河南柏隆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隆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柏隆公司清算组调查发现,柏隆公司注册后未经营,名下无财产。清算组无法接管到公司财产、印章、账册和文书等资料,债权申报期内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本院认为,柏隆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均下落不明,清算组无法接管柏隆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无法清算,应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故清算组请求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裁定确认河南柏隆运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并终结河南柏隆运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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