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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24 17:02:15


(2021)豫01破98号 

关于刘海建申请郑州市霁色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刘海建以郑州市霁色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霁色商贸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金额800万元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已明显不能运转为由,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出对霁色商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裁定受理并指定河南岩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郑州市霁色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霁色商贸公司已停止经营, 未交接到任何财务档案资料,霁色商贸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名下亦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请求宣告霁色商贸公司破产并终结霁色商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霁色商贸公司破产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霁色商贸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霁色商贸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应保留管理人以处理遗留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一、宣告郑州市霁色商贸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郑州市霁色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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