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01破97号
关于吴利利申请河南众亿康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吴利利以河南众亿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亿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对众亿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裁定受理并指定河南岩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河南众亿康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河南众亿康实业有限公司无破产财产且不能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宣告河南众亿康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河南众亿康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河南众亿康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河南众亿康实业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河南众亿康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应保留管理人以处理遗留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一、宣告河南众亿康实业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河南众亿康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