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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24 17:00:06


(2021)豫01破96号 

关于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申请郑州鑫宏盛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以郑州鑫宏盛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盛仓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出对鑫宏盛仓储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裁定受理并指定河南岩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鑫宏盛仓储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鑫宏盛仓储公司已停止经营, 未交接到任何财务档案资料,鑫宏盛仓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名下亦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请求宣告鑫宏盛仓储公司破产并终结鑫宏盛仓储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鑫宏盛仓储公司破产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鑫宏盛仓储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鑫宏盛仓储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应保留管理人以处理遗留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一、宣告郑州鑫宏盛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郑州鑫宏盛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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