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01破77号之一
2021年10月8日,本院根据刘福耕的申请裁定受理河南恒坤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坤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恒坤公司自成立以来基本没有实际运营,且公司名下无可供清偿的财产,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恒坤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无可供分配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裁定宣告河南恒坤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河南恒坤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