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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 原告崔某兵与被告崔某欢退伙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6-23 10:38:12


(2021)豫0104民初11719号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崔某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2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自幼相识,双方为同村村民,双方共同投资经营车牌号为豫QXXXX8后八轮车一辆,后双方解除合伙经营,双方协商一致由被告将该车单独处置后付给原告车辆收益款13万元。双方于2019年8月23日签订协议,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承诺于2019年8月23日支付给原告5万元,剩余8万元于2020年3月1日前支付完毕。但至今日,被告仍未支付剩余款项8万元,原告联系未果特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崔某欢缺席,无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双方共同投资经营车牌号为豫QXXXX8后八轮车一辆,后双方解除合伙经营并于2019年8月23日签订协议,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崔某欢与崔某兵共同经营一辆豫QXXXX8后八轮,因经营不善,车辆经两人共同协商,由崔某欢出面将车辆处理掉以后,付给崔某兵13万元,于2019年8月23日先支付5万元,剩余8万元在2020年3月1日之前全部付清。在2019年8月22日之前所有关于两人经济纠纷票据欠条全部作废,此协议由两人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被告仅支付原告5万元,剩余8万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现原告崔某兵与被告崔某欢已经就解除合伙进行了结算,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8万元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崔某欢缺席,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其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判决结果: 

被告崔某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崔某兵8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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