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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心母亲索要监护权 四单位被推上被告席

  发布时间:2004-06-24 09:36:04


    郑州市民谢蕊刚出生的女儿因病被送到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两个月后,谢蕊在医院见了孩子一面,此后就一直不知道孩子的下落。七个月后,这位母亲得知孩子已被送到市社会福利院,但福利院刚开始称没有查到收养孩子的档案,后又称孩子已经因病死亡,伤心母亲遂将郑州市妇幼保健院、郑州市社会福利院、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大石桥办事处推上被告席。2004年6月7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院首例亲生母亲索要孩子监护权案。

    原告谢蕊在诉状中称,2003年6月26日,原告因早产住进郑州空军医院并生下一女婴,后被郑州市妇幼保健院用120急救车接走,原告出院后便到郑州市妇幼保健院找婴儿,并先后向医院交纳婴儿住院费1.4万余元,等原告于2003年9月份再去郑州市妇幼保健院看婴儿时便找不见了,后原告求助于报社记者才查出孩子被送到社会福利院。原告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布的《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的人员是: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精神病人。”本案原告之女婴是正在住院的患儿,不是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对象,把正在医治的患儿送到社会福利院,侵害了患儿及其母亲的合法权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大石桥办事处、郑州市民政局在审批送养手续时违反了民政部的规定,也侵害了患儿及其母亲的合法权益。《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对收养的儿童,凡是有家长的,可以准予领回。” 郑州市社会福利院拒绝原告领回女婴。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返还其孩子。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分别于6月18日、6月21日发出开庭传票,决定于7月21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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