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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 原告房某与被告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5-25 18:02:19


2021)豫0182民初10253号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提供被告财务账簿,供原告查阅;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50%的股权,自2014年原告成为公司股东以来,公司从来没有向原告提供公司的经营情况说明,没有向原告说明过公司财务情况,原告为了解公司情况,在2019年8月,曾经去公司要求查阅公司财务账簿,当时公司拒绝提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安某也拒绝提供。2020年6月23日,原告以书面形式再次向被告提出请求,可时至今日被告仍然拒绝提供查阅。被告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作为股东的合同权益。后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本院分析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2014年10月30日,被告注册成立。2014年12月22日,原告成为被告股东。2016年4月15日,被告股东为某实业有限公司、原告,直至今日。2020年6月23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一份查阅公司账簿申请书,被告签收后,并未让原告查阅公司账簿。

本院认为,结合原告陈述,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应当具有正当目的,另外仍需股东书面向公司提出,公司需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若公司拒绝查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具体到本案,结合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的查阅公司账簿申请书以及被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向原告进行书面答复的事实,足可证明原告主张会计账簿知情权符合法律规定,再结合原告陈述,对原告要求被告提供2016年4月至2021年期间的会计账簿以供其查阅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房某提供该公司2016年4月至2021年期间的会计账簿以供原告房某查阅。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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